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》中对于城市黑臭水体给出了明确定义。一是明确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内的水体,也就是居民身边的黑臭水体;二是从"黑"和"臭"两个方面界定,即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(或)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,以百姓的感观判断为主要依据。
在治理过程中,环保公司和验收部门给出了具体指标
指标(单位) | 轻度黑臭 | 中度黑臭 |
透明度(cm) | 25-10 | <10 |
溶解氧(mg/L) | 0.2-2.0 | <0.2 |
氧化还原电位(mV) | -200-50 | <-200 |
氨氮(mg/L) | 8.0-15 | >15 |
国务院颁布实施的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"水十条")明确,城市人民政府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,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,会同环境保护部、水利部、农业部等部委指导地方落实并提出目标:2017年年底前,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,河岸无垃圾,无违法排污口,直辖市、省会城市、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;2020年年底前,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%以内;到2030年,全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。